吕红兵: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让阳光普照审判全过程

中国现代文化网 未知 2018-03-26 15:50

作者:吕红兵

吕红兵: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让阳光普照审判全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审判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周强院长指出:“深化司法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健全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实现全国法院全覆盖、各类案件全覆盖,当事人可随时查询案件进展。”他进一步强调:“公开的范围越大、程度越深,可能公众提出的问题就越多。要利用倒逼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公开倒逼公正、公开促进公正,公开是公正的标配、公开是公正的必备,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看得见的正义”。2016年8月30日,我代表全国律协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主持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座谈会”并作了发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之六议”。一年后的8月23日,人民日报就中国裁判文书网总访问突破100亿次对我进行了采访,我记得这天的数据是:该网公开文书累计超过3247万篇,日均访问量1729万人次,单日最高访问量500万人次,超过17.5亿访问量来自海外,范围包括21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成为当之无愧的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之举效果显著,有目共睹,点赞多多,叫好叫座。如果说这是审判结果的公开的话,而审判过程或者说形成审判结果的过程公开更有意义。让“阳光”照遍审判的全过程,落实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这也是强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与切实抓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可谓恰逢其时、恰到好处。此为其一,为何公开?

    其二,对谁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是审判活动中的各个程序节点本身的信息及该节点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及信息,对其公开是保障当事人尤其是律师对审判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这次《规定》的公开范围更广,特别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其三,公开力度?审判流程信息属于司法信息的一部分,尤其公开的对象一般情况下限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情况下,遵守最大限度原则,应该明确不予公开的范围,即采用“负面清单”制度,对此,《规定》将不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限缩在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这样设计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确保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全部公开。

    其四,公开什么?除了人民法院应予正常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应特别针对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不易收到、问而不答、最难获取的“重点”信息。例如有关收案、立案、结案的信息;有关审判组织信息;有关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规定》对此作了明确,可谓直达“重点”。

    另外律师们普遍反映,财产保全信息不知情就是一个常态、一个“痛点”。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已经正式开庭进行实体审理,但立案时受理的财产保全,裁定未出、保全未做,连保全承办人亦未定,当事人无从了解保全信息。即使采取保全措施,有的法院除非当事人询问,法院往往不主动告知保全结果,当事人无从判断在何时申请续封,严重影响法院的后续工作。有些案件因保全、执行标的物在外地,法院委托保全、执行后,案件就石沉大海,当事人无从了解案件被委托到何地法院、进度如何。有的案件已经审结,财产保全也已解除,但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比如房产)的查封却一直不解除。因此,《规定》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保全、先予执行等流程信息的公开,可谓直击“痛点”。

    还有就是笔录公开,律师们说复印笔录也是一大“难点”。对此,《规定》明确:“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可谓直解“难点”。

    其五,如何便利?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应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提高效率、便民利民。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建设电子送达系统,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接收诉讼文书提供便利。对于电子送达,既要防控安全风险,又要强化送达便利,可以采用分级标准。如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要求,送达传票时普通电子签名即可,送达裁判文书应当要有加重的电子签名。应该说在充分研究与借鉴基础上,《规定》明确了网络送达方式及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等要求。

    “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互联网技术是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事”之“器”,而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本身又是司法公开甚至司法公正“事”之“器”。此项事宜既是工作,更是事业;既是理念,更是实践;既是人民法院份内职责,更是人民群众法定权益。周强院长庄重且自信地承诺:要把中国的法院建设成世界上“最透明”的法院。让我们法律人,戮力同心、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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